1,行政復議。對某壹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要求該行政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直接上級,不能越級)重新審查處理。發生車輛事故,縣級交警機關認定壹方全責,當事人不服,提交市級交警機關重新審查,屬於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僅僅意味著起訴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