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後,應當向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與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需要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法律援助不得收費,收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也可以並處被收繳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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