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