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妳院對孩子失蹤有過錯,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但要根據過錯程度來負責,但要由司法機關來認定。
3.家庭成員是孩子的主要監護人,他們負有主要的監護義務。另外,他們在家屬在場的情況下沒有盡到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4.妳院在事發後已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應減輕責任。
5.劉秀的精神疾病主要是因為失去孩子造成的,與妳沒有直接關系,妳也沒有責任。
6.如果妳有什麽對外的公告,比如需要家屬陪壹部分人住院,可以進壹步減輕責任。
7.如果司法機關能夠認定孩子是被拐賣、綁架的,那麽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