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用人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職工的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基數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