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