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時與唐的借款合同。
2.退出報告證明這不是真的。
3.對方非法出售妳20萬機械設備的證據。
我從妳給的信息分析,現在需要這些證據來補充妳的維權行動。
同樣,我對妳的遭遇深感遺憾。也許妳最大的錯誤是缺乏法律知識。對方對妳的侵權是建立在妳欺騙的基礎上的,比如貸款行為和“退出報告”,都是在妳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所以在證據有利的情況下,法院自然會認定對方的證據合法,但是妳沒有有力的證據,法院也不能光說不練就采納妳的意見。
如果妳證據不足,就應該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而不是指望法院調查。希望妳維權成功。如果二審還是不行,可以走再審程序。在這裏我建議妳尋求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