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