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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撤銷嗎?

申請人或者受委托的鑒定人可以在司法鑒定意見作出前申請撤銷鑒定申請,但不能申請撤銷已經作出的鑒定意見。此時,申請人或委托的鑒定人對瑕疵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不再進行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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