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事的裁決壹般有以下幾種:
1.不予受理,
第二,對管轄權有異議。
第三,駁回起訴,駁回上訴。
第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允許或不允許撤訴
不及物動詞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不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機關出具的債權文書。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壹三項可以上訴,其他的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