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壹般來說,應該是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但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都是按照基本工資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發放,這是不合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麽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當地勞動部門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