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工作的,應當視為正常工作,依法支付工資。
對於因疫情在家工作的人員,此期間的工資是指正常工作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報酬,不包括特殊補貼,如交通補貼或餐補等。
單位仍需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有相關暫行政策規定。
因為防控政策,員工雖然關在家裏,但是如果員工按照公司的正常制度完成了相應的工作,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仍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