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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怎麽規定北京政府不能上班的?

關閉期間,公司“不工作”或“消失”,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工作的,應當視為正常工作,依法支付工資。

對於因疫情在家工作的人員,此期間的工資是指正常工作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報酬,不包括特殊補貼,如交通補貼或餐補等。

單位仍需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有相關暫行政策規定。

因為防控政策,員工雖然關在家裏,但是如果員工按照公司的正常制度完成了相應的工作,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仍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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