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是: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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