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