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法總則(第15 ~ 19條)外,康澤恩的具體內容在第三章“企業聯合法”中規定。本文共分五章,分別是:契約式合資企業(291 ~ 307)、下屬企業的管理與責任(308 ~ 318)、加盟公司(319 ~ 327)、交叉持股企業(328)。
嚴格來說,康采恩只是德國股份法規定的企業聯合形式之壹,但人們通常將康采恩與企業聯合相提並論。根據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1965 Aktiengesetz (AktG),康采恩是“在壹個主導企業的統壹管理下的兩個以上下屬企業的聯合體”。
康采恩(第329 ~ 338條)中的賬戶呈現。19年底以來形成並不斷發展的各種形式的企業聯合體首次得到具體化和確認,是西方國家關於康采恩的壹部系統完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