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二條1986年3月15《結婚登記辦法》實施後,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人民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同居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同居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