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由各種成文法構成,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不同種類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國家承認的習慣只是法律淵源的例外補充。它的數量很少。
(3)先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是法律的起源。
(4)特別行政區法將作為特定局部地區的例外長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