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
1997年6月+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定罪。”無罪推定原則得以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