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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對物權法第107條和第108條不理解。

妳現在看到的是106,第106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結合起來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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