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40號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等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進行公示的行為。
(八)更換或換發土地權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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