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擴展數據:
下列進出口貨物和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1.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和樣品;
2.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物資;
3.海關放行前損壞或丟失的貨物;
4.規定數量以內的物品;
5.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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