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三百壹十壹條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壹十二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