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oe訴ullman壹案中,持不同意見的Patock法官認為正當程序“有能力和決心進行辯論”。。。試圖限制條款以保證程序公正。但是,他接著說,正當程序壹直是法院的壹個寬泛的概念。。。。因為過程只是壹個程序性的保障,將不可能實現這些情況,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通過立法,通過管理,在未來,它甚至可能以最公平的程序給予個人,但這三者的享受都被破壞了。。。。從而確保正當程序,盡管它在大憲章的“每壹條法律”(every legem terrae)中有自己的根源,並將其視為壹種程序性保障,“在這個國家已經成為壹種障礙”,並反對武斷的立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