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在立法原則上,強調“長禮”、“重典”、“輕權利、重義務”。
二是在立法活動中,大量引用晚清法律,制定了許多單行法規,確立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第三,把判例和解釋作為重要的法律淵源,使之成為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既補充了成文法的“無準備”,又可以根據統治者的意誌隨時辦案和解釋法律問題,發揮成文法不易發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