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每年支付壹個月賠償金,但2008年以前的不算。如果員工不想續約,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第三個問題:勞動合同期內,如果用人單位不要這個員工,也就是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或者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每滿壹年再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所有工齡都要算)。另外,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額為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