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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懂勞動法或者人事的人教我幾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法律要求每個雇主為工人購買保險。至於住房公積金,好像只有機關事業單位才有,有的企業有有的沒有。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但對社會保障有強制性規定。事實上,許多企業不為員工支付保險,這取決於當地的執行情況。

第二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每年支付壹個月賠償金,但2008年以前的不算。如果員工不想續約,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第三個問題:勞動合同期內,如果用人單位不要這個員工,也就是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或者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每滿壹年再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所有工齡都要算)。另外,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額為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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