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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執行費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為: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50元支付654.38+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000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申請人不得預交,應當在申請費實施後繳納。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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