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協議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歸自己,有的* * *全部歸自己。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