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直到子女獨立生活為止。也就是說,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有限的,而不是永遠的。子女在18周歲以下時,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當子女年滿65-438歲時,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和相對的。即父母只對已經成年但尚未參加工作、沒有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裏的“獨立生活”是指通過工作獲得經濟收入和獨立的生活來源,不以結婚成家為標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法定義務也可以視為已經完成或基本完成。除非子女失去勞動力,否則父母在子女成年後沒有法律義務贍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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