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上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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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記得都贏了,不要那麽認真。
看到樓上說的,這是誤導,這是B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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