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是關於民事活動中壹些同性問題的法律規定。所謂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壹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等。進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
《民法通則》於1986年制定(12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10月1987日施行)。共分9章,156篇。
(壹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
發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1987-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