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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三款是否存在歧義?

不會,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依法有權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從廣義上講,每個法官在具體運用法律之前,必須先了解法律。因此,在作出判決之前,有必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這樣做。最高法院對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壹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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