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壹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