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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承諾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在它們成立和生效的時間上是否不同?

根據實際情況,兩者成立的時間不同,生效的時間也不同。

非合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另壹方當事人的承諾(也稱意思表示)之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旦壹致,就可以在民法上產生法律效力。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約定的,如買賣、承包和租賃。

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不僅要求對方意思表示相同,而且需要以實物交付的法律行為,也稱為重要民事法律行為,如保管、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等。其中,實物交付行為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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