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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退款程序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取保候審退賠程序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存款後,應當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銀行將存款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存款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後,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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