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民間組織: (壹)未經批準,進行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二)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三)被撤銷後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