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殘疾人的殘疾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者死亡的,發證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及時註銷殘疾人證;殘疾人或者智力、精神和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註銷殘疾人證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收回殘疾人證,註銷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關信息。殘疾人證註銷後,壹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殘疾人傷殘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傷殘評定結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