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