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壹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告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