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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自帶酒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禁止自帶酒水”是餐飲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所以酒店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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