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同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義務。電信運營商對優質手機用戶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實際上是對用戶的強制交易。特別是《優質號碼使用協議》的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從而減輕或者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因此,本協議雙方的約定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電信企業應該通過消除門檻、降低費用、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等方式真正讓利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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