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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中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婚姻登記地必須是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可以是男方戶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戶籍所在地。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攜帶戶口簿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客觀性:

《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法律依據:《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並領取遷移證。註意,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的,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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