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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去年疫情,公司沒有設定績效考核指標,那麽當初設定的績效工資是否應該全額發放?

我個人認為這合法但不壹定合理,因為:

第壹,是否合法,要看企業與高管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中,年薪是如何規定的,具體規則是什麽。如果相關協議中的績效考核是強制性的,必須支付的項目,則應按照規則進行考核和發放。沒有詳細規定的,雙方另行約定。

第二,公司是否取消業績指標獲得了高管層的壹致認可。如果沒有獲得批準,可能是單方面的“修改協議”。在這個層面上,公司要承擔壹定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建議公司和高管協商解決問題,獲得雙贏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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