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引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投訴人反映的情況、建議和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壹條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