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機動車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發生人員死亡,要關註他們之間是否存在過錯,雙方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應如何承擔責任。壹般有兩種情況:
(1)行人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監管範圍,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二)因機動車故障或者其他合理因素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出現行人,機動車違反交通法律規定或者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造成行人傷亡的,機動車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要註意區分機動車和行人是否有過錯或違反法律,從而劃分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