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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

法律解析: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的罪犯,移交公安機關執行主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分子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生效後,他們被送進監獄進行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主刑執行期間,由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規定,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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