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的基本程序:成立改制工作機構;資產核實;資產評估;形成以重組方案為核心的重組文件;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律師對重組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註冊或預先核準新公司的名稱變更,並開立臨時銀行賬戶;批準新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任命經營班子;進行公司註冊和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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