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異議人仍拒絕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或者管理人拒絕解釋或者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實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當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