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其他工程監理單位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出總監理工程師和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