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團購銷售模式下,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根據購房合同向購房者收取定金和購房款,而購房者的“團購費”通常由房產中介直接收取,通常不計入房價,不打入開發商賬戶,也不開具開發商的購房發票,收據基本由第三方公司蓋章。基於此,團購費不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金額,實際收款人不是開發商,其性質不能認定為購房定金或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