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務談判和立項調研,包括項目受理、立項申請、立項評審會審議表決;
2.項目風險審查,包括產權審查、價值審查、盡職調查中租賃物的確認和登記;
3、項目期限、擔保、租賃審查;
4.租賃後管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35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