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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工人,因工傷氣胸,不適合現工作,想調離現工作崗位。有什麽法律條文支持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規定,工傷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申請從現有崗位調離到另壹個合適的崗位。如果調離後仍不能從事其他工作,公司可以與妳解除勞動關系,並依法支付妳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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