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害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其中,強迫乞討是指以拖拽、罵人、臟話等令人厭惡的方式乞討錢財。其他擾民方式還有賣花、唱歌、開車門、提包等變相擾民行為。這種行為的主要表現就是騷擾別人,不達到乞討的目的就不讓別人走。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壹也規定,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應予立案。本罪是行為犯,不需要對乞討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肇事者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就應該立案偵查。